医学争鸣

论医事卫生法及其价值

 

一、什么是医事卫生法

医事卫生法是一门面向新世纪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律是专门用于指导医疗卫生事业的跨领域、跨专业的综合性专项法律。随着医药卫生事业迅速发展,医事卫生法律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医事卫生法律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国家中央卫生行政机关与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管理范围权限和分工联系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条款的规定:国家的医师事务主要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负责主理该行政划分地域内的相关医师事务。”

(二)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医患关系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条款的规定:病人在临床医疗活动中受到侵害,医疗组织机构和其医务职员有过错的,赔偿的责任由医疗组织机构承担。”

(三)调整政府与临床诊疗器材、医药公司集团、医疗卫生服务组织的联系

例如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第十六条条款的规定:“进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出产的集团公司,该当获得所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四)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

例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十四条条款的规定:“各方各级别的人民政府设置医疗卫生服务组织机构,由政府指名或者录用的拟定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组织机构的筹办建设负责人提请;其他的组织或者法人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组织机构,应由相应的代表人提请,个人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组织机构,由设立人提请;两个人以上合伙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组织机构,由合伙人一起提请。”

三、医事卫生法律的原则

法的原则,是引导法律活动的初衷,在法律系统或法律部门中处于根本性的地位,是法律的根本性真理或原理。医事卫生法作为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模块,也需要法律的根本准则。医事卫生法的根本准则是作为医事卫生法律规范根本的原则与信条,是医事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引导理论和初衷。

(一)“义务本位”原则

医事卫生法律中的“义务本位”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事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把“恪尽职守,患者至上”作为自己执业生涯中的最重要的、最根本的使命,医师生应该要拥有优秀的职业品德和医疗职业水准。是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其他商业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楷则。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执行依据要正当,不能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执行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执行措施要合法。具体表现在:国家卫生行政主体在其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没有无法律依据的职权,法律规定的权限不允许非法超越;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一切医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根据实际医疗卫生法律活动的需要,建立在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之上而发生和留存的,医疗卫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没有法律明文具体设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医疗卫生法律活动的需要,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医疗卫生法应当是一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其核心是保护公民健康,保障患者公平的就医权,我们主张对其进行立法,就是要让公民的健康权能够获得真正的保障。但是本国财经发展水平有限,区域经济水平又极不均衡,医疗资源非常有限。医事卫生法律应当坚持科学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权衡相关各方利益,理清争议,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四、医事卫生法的价值

(一)从医疗主体看医事卫生法律

医事法律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机关。卫生法有利于保证全国卫生政策的高效率实施和国家卫生事业的迅速进步,是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合理化、秩序化的重要手段与途径。

(二)从医疗行为看医事卫生法律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医疗行为”的界定做出具体而又权威的解释,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使用了类似概念。例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八十八条条款的规定:临床诊治医疗活动是指基于各种临床检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外科手术等方式方法,对疾病作出基本诊断和消除病因、减轻病况、缓解疼痛、改进功能、增加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康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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