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争鸣

站在十字路口政府劳动关系治理路径选择之争鸣

 

内容摘要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关系日趋多元、更加灵活,国内外劳动关系现状的变化对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治理提出了挑战。国家对于制度供给、决策方向、治理路径的选择将何去何从,直接影响劳动关系是否能够向劳资合作、利益协调的方向发展。本文通过梳理六位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观点与研究,试图对政府治理路径选择问题做出一些启示性的解读。

柴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孟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集体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机制的系统化建构研究”(14ZDA006),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特别委托项目——工业园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演化与预防机制研究资助。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多样化、灵活化、混合化(个体化与集体化并存)等诸多变化(Frege & Kelly, 2014),劳动关系现实的变化引发了各国劳动关系格局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嬗变,现实所发生的重要变化无疑将会对政府规制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便进一步影响劳动关系制度的变更。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西方,还是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中国,政府在劳动关系治理中如何选择应对之策,现实中如何选择规制路径,都成为当下劳动关系研究的热点问题。对此,本文基于2015年劳动关系国际研讨会中六位知名劳动关系资深学者对“劳动关系政府治道”这一议题的观点与争鸣,结合近期国内外对这一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从全球化的视野,对转型期政府规制路径问题进行讨论。

一、回归传统抑或顺应时代:西方关于劳动关系变化与保护制度的路径选择问题

越来越多的西方劳动关系研究中不断暗示了劳动力市场、国家制度建设、劳资关系(labour-capital relationship)之间的变化引发的个别化的劳动关系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已工会、集体谈判为特点的传统制度化治理模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工会不断提出有关“工会复兴”(union renewal)的一系列议题,试图能够保护并挽回其已经失去的力量(Haiven, et al., 2006)。新自由主义的发展模式对国家制度和治理传统的冲击也引发法律无法解决多样化的劳动争议,社会力量的崛起也成为了解决争议的有效补充。那么,在西方学者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也出现了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从回归传统的治理方式来重塑并克服新自由主义对劳动关系异化(Befort & Budd, 2009),以及顺应“个别化”的发展趋势,开发新的制度路径(Bamber et al., 2016)。

在传统派的学者中,代表人物William Brown(威廉·布朗)教授认为只有继续依靠并挖掘集体谈判的制度优势才能真正找到劳资之间的平衡点(Brown, 2015)。

其一,之所以要延续传统是因为集体谈判制度是欧洲目前协调劳资关系各类社会对话机制的来源与基础。在他看来,欧洲在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冲击和经济衰退,面临债务危机、移民危机等大环境的变化,集体谈判制度能够延续下来并发挥作用。欧洲是集体谈判的摇篮,也是集体谈判传统最强的地方,国家和政府鼓励工会代表、企业管理层进行谈判,并且赋予工人集体谈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或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工会与雇主组织的存在,以及政府对行业性集体谈判的政策上支持,这使得集体谈判的体制会形成一个比较稳定且有劳资双方持续参与的过程,有助于支撑行业性的集体谈判,也能够给劳动者建立一个合法的发出“声音”的平台。

他强调集体谈判可以把企业或行业的资源冲突内化,集体谈判制度为劳资双方对利益的分配所产生的分歧提供自主协商的平台,由行业双方去谈判如何分配。集体谈判制度即使在全球化与经济变动较大的背景下,也能促进国家劳动关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整个行业的兴衰,能有效地普遍提高劳动标准并改善劳动保护(Brown, 2015)。这说明集体谈判并不是一种无法顺势而变的僵化的制度,这一制度中妥协性的内涵本身就意味着能够适应劳资关系不断变化的灵活性要求。谈判的程序在不同国家的区别与劳资双方对实质性劳动条件妥协都体现了这一点。

实际上,集体谈判实现了欧洲在过去七十年当中收入的增加、劳动条件的提升。同时,以“社会对话”的形式影响欧盟各国的劳动立法,促进经济的恢复。西欧大部分国家继续保持集体谈判这个传统,挺住了多轮的经济冲击,他强调集体谈判及政府建立的社会合作关系在欧洲经济调整中的作用(Brown, 2015)。需要注意到的是部分国家因债务问题正在重新考虑集体谈判的原则。